湖北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15 00:00:00 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建设湖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初中为起点,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实行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五年连贯式培养的高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包括五年一贯制和“3+2”中高职分段培养(以下简称“3+2”)。

第三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对各层次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坚持确保基础、协调发展原则,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坚持分段实施、系统培养原则,实现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校与专业

第四条  五年一贯制由省级示范以上高等职业学校和农林类、水利类、地矿类、学前教育类、艺术类、体育类高等职业学校举办,并在本校组织实施。“3+2”由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分段实施、联合培养,且后两年必须在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举办“3+2”的中等职业学校应为省级示范以上或条件较好、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3+2”以市(州)区域内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为主,在本区域内无法实现专业对接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联合办学学校。高职对口帮扶中职院校之间和全省性职业教育集团内部牵头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之间可以开展“3+2”联合办学。

第六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实行区域统筹。每所中等职业学校“3+2”同一专业与1所高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每所高等职业院校“3+2”同一专业开展联合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超过3所。每所高等职业院校开展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和招生计划分别不超过学校招生专业数的1/4和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1/3。

第七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区域内总量控制。各市(州)同一专业布点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所国家示范和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办“3+2”专业分别不超过4个和3个,其它条件较好、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学校不超过1个。

第八条  五年一贯制专业应为学校的省级重点专业或主干专业。“3+2”专业除中高职专业应一致或相近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高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或主干专业;

(二)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专业、品牌专业或示范中职学校重点建设专业,且该专业近三年年招生规模不低于80人;

(三)中等职业学校应有相对稳定的本专业专任教师队伍,且实习实训设施等教学资源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第九条  举办五年一贯制由高等职业院校提出申请,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省教育厅申报。举办“3+2”由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联合申报,经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属职业院校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湖北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

(二)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需求分析,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教学进程表等);

(四)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3+2”联合办学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等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职业院校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模、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办学能力,审核确定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

第十一条  每年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前,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省下达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政策向初中学校和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市(州)招办具体实施,纳入当地高中阶段招生管理与服务平台(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网上信息服务系统)统一录取。录取名单须经相应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共同确认后,由各市(州)招办于9月底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  报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考生应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当年各市(州)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中考),由各市州根据中考成绩划线录取,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50分。

第十四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采取分段注册、分段管理,前三年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享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奖助学政策。后两年注册高等职业学校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执行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享受其他高职学生同等待遇。严禁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第十五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实行评价考核制度。学生完成中职阶段学习任务后,达到中职学生毕业标准的,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学生在中职阶段学习期满,应由联办高职院校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测试或考核,合格的方可转入高职阶段继续学习。具体测试或考核办法由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共同制订,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

第十六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应在学生中职阶段毕业前一年年底,由中职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高职院校测试或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考核合格学生数量,由高职院校向省教育厅申报高职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院校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转入高职阶段学习的学生名单、考核办法和学生考核成绩报省招办,省招办于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期间办理录取手续。省招办录取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将录取名单报教育部备案。高职院校依据教育部学信网备案的录取名单在每年转入高职阶段的学生入学时,按教育部规定的期限在指定的平台进行高职学籍注册。

第四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制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指导意见。高等职业院校要根据国家专业教学标准或省教学管理指导意见,联合中等职业学校、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共同制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九条  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院校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一体化教学设计,建立健全课程体系,做到中职阶段和高职阶段教学过程的有机衔接,培养兼具较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人才。要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将职业技能训练贯穿整个课程体系,合理安排好实习实训,提高学生技能水平。

第二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是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责任主体,对参与“3+2”培养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高等职业学校要将联办中职学校承担的教学工作纳入本校办学水平评估和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教学指导和督查,并建立专门教学档案,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评估和考核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执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主动接受联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省、市(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联动管理制度。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专业设置,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的督促检查,积极探索中高职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动态管理机制。各职业院校应切实保障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对不认真执行该管理办法的职业院校,省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停止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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